在控制过度包装方面,美国、加拿大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欺骗性包装: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容器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如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包装与环境保护”总政策:包装材料的减量、回收、再利用和焚烧。上世纪90年代美国包装工业的发展方案有两种:按15%减少原料量和包装制品中至少25%可回收利用,这两种方案都得到包装行业的认可。不少专家认为,减少原料用量是发展的主要潮流。美国尚未立法,但是今已有37个州分别立法并各确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定额。根据美国环保局(DEP)每年各种材料的回收情况,凡回收达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预收费。目前美国每年度纸盒回收量高达4000万吨。在加拿大,居民们把收集来的马口铁罐、玻璃瓶、报纸、铝罐、塑料等分门别类放入蓝色塑料箱内或塑料袋内,1000万人将46万吨包装废弃物收集、分类,平均每位居民收集46公斤废弃物。日本政府1992年起草《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年6月正式生效。该法强调须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废弃物,该法实施效果良好。97%的玻璃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被回收利用,兴建了5个年加工再生1000吨回收塑料的工厂。为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政府于1995年4月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提出:消费者负责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对包装废弃物再处理。德国政府规定,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在德国,1986年颁布的《垃圾法》,1991年6月颁布《包装法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者和包装货物的厂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其中心目标是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总量。1990年由95家包装工业、消费、零售行业成立废弃包装物处理组织(简称DSD),收集销售包装和消费后包装。DSD成员向DSD支付费用,同时取得“绿点”包装标志的权力,支付的费用根据包装材料的类型和重量决定。非DSD成员的公司必须执行包装法规中的经济法规,所花费用更高。国外进口商申请使用“绿点”包装按包装材料类型及重量向DSD支付费用。欧洲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荷兰等国颁布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旁克特(PVNKT)是奥地利再循环处理组织的商标,要使用这个商标的公司必须获得许可证。在奥地利,50%的公民按《包装法规》自 觉认真将家中包装废弃物分类。720万人参与收集玻璃包装废弃物,家庭废弃物在大城市降低了10%,小城市和乡村降低了25%。比利时法律规定:凡食品直接接触的纸类包装免缴税金,如果有证据说明饮料罐容器重复使用过7次的免交税金,其他的都要交“生态税”。包装材料上印上“绿点”商标表明该类包装在经费方面与专门收集、分类、回收系统有关。若某公司欲拥有“ 绿点”商标使用权,须支付一笔特别许可证费,其费用与包装材料和重量有关,并由“材料链赤字”决定。材料链赤字“计算方法是:将用于包装材料的收集、分类所需全部费用扣除由于降低包装废弃物和出售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所得的资金。丹麦家庭废弃物的71%成为发电厂的燃料,早在1975年丹麦就制定《包装法规》。现在已将包装废弃物回收循环处理放在第一位,而使焚烧生产能源降为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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