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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包装技术协会会,英文译名为 NINGBO 以 CKAGING TECHNOLOGICAL

ASSOCIATION ,其缩写为 NBPTA 。

第二条 宁波市包装技术协会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宁波市经委归口管理的全市包装行业组织。协会是由全市包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包装工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行业、会员、政府服务,促进包装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法会政策,反映会员要求。根据政府的授权,本会对全市包装行业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本会接受归口单位宁波市经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等上级社团组织的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251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包装行业的管理工作,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研究包装行业的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并反映包装企业的要求;

(二)促进商品包装的改进;

(三)进行行业的调查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本会内部刊物;

(五) 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协助政府发放包装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不断提高包装产品的质量;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行业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的信息;

(八)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与国内外包装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评选、表彰、奖励行业及会员中优秀的个人和集体;

(十一)发展包装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二)开办经济实体,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包装行业内或(包装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本会秘书长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在行业内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与除名: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规章及工作计划;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共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 / 2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包装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十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包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件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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